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《教育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旅游职业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三年制专科(含四年制双专科)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两年制成高专科学生(以下简称学生)的管理。
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坚持依法治校、勤俭建校、质量兴校、学术强校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;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(五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六)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与建设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
第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通过团委、学生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创造和维护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。学生成立团体,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院团委同意,并确定指导教师。
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。不得擅自参加一切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(如到不适合学生身份的场合参与陪吃、陪酒等不良活动)。
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由学生会牵头组织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。如学生自己在外联系勤工助学工作,必须得到学生处的批准。
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。
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,不得捏造事实攻击政府、机关和他人。
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。学生应当遵守《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。
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
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学校设立奖学金和“三创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等荣誉称号。
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对表现突出的学生,推荐参加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评优活动。
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根据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二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不享受表彰、奖励等相关权利。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为:
(一)警告,3个月;
(二)严重警告,6个月;
(三)记过,9个月;
(四)留校察看,12个月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(五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(六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,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,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,并送达本人;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、书信送达、公示等方式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、职能部门领导、法律专家、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,学院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三十三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在被开除学籍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。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四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。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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